合规不起诉,开启我国企业合规建设新阶段!

ComDoc海富德网络科技2021/6/7 0:45:22

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此前,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已经开展了第一期试点工作。在今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专门向全国人大报告了这项工作。


 


所谓“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给出了定义,即“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事实上包括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建议)”等多重含义。

 

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都把企业合规作为重要情节,变惩罚为矫治,这必将对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发挥杠杆作用。检察院版“合规不起诉制度”开创先河,也将带动其他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加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社会浪潮,共同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企业合规建设的价值再次得到强力彰显。


合规建设将不再是被动实施,而是内生需要;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弹性需求,而是必须为之的刚性需求。

 

No.1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合规不起诉并非中国的本土经验,而是欧风美雨的产物。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的《联邦量刑指南》中规定:如果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或者合规系统,就可以在出现刑事犯罪时,被减轻刑事处罚。美国司法部后续在该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检察官手册》,对检察官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合规暂缓起诉的具体要求首次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该制度的域外推广奠定了实践基础。


英国2013年颁布的《犯罪与法院法》也借鉴了刑事合规暂缓起诉制度,基本上是美国暂缓起诉制度的翻版。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也宣告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


在我国,直到2015年,才出现“合规不起诉第一案”,即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案。该案中,涉案企业以合规整改和出具《自查及整改承诺书》,换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当前,最高检先后两批次合规改革试点,则标志着“合规不起诉”进入体系化、制度化发展阶段。

作为一项重要的新生司法措施,最高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也得到了学界、实务界的广泛响应。结合司法探索和学界观点,从具体适用的角度就该制度解读如下:

No.2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首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犯罪案件,也应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

目前的实践探索中,大多数试点单位都规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除了涉罪企业外,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和关键核心人员等。


最高检下发《方案》时指出,开展合规不起诉等改革试点工作,是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笔者理解,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应只是单位犯罪案件,对企业管理者、经营者、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也应同样适用。


其次,改革期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轻微案件,但不排除作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

以上述《合规考察制度意见》为例,该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规考察制度的案件适用于企业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

但与此同时,该制度第六条第三款则同时针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规定了适用条件。


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适用于轻罪案件,也可适用于重罪案件,只是适用的内容不一样,轻罪案件可以“不批捕”“不起诉”,重罪案件则可以提出“宽大量刑建议”或“从宽行政处罚建议”。


再次,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涉罪案件类型。

目前,部分试点单位列举了适用该制度的犯罪案件类型,这种列举是一种不完全列举。具体类型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


No.3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和启动时间

 

首先,最高检《方案》明确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但其他主体特别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提出适用建议。

按照目前的《方案》,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不过,从该制度的实施目的以及社会综合治理角度而言,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这不是检察院一家的责任。其他相关的公权力机关,比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甚至有关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代表委员个人,也可以依法在具体案件中就“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提出建议。


特别是除检察院以外的侦查机关,考虑到目前大多数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介入的时候涉案企业或个人可能已经受到了强制侦查措施的侵害,“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后果已经形成。所以,在侦查阶段尽早启动该制度的适用程序十分必要。


就此海富德提出以下制度设计建议:一是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做出立案决定后,发现案件符合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条件的,可以将案件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确认;二是公安机关也可以将企业合规机制纳入侦查工作的轨道。


其次,部分试点地区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0日内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但对于有意愿适用该制度的企业而言,应尽早提出申请。

对于制度启动的时间,最高检《方案》只明确应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和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辽宁省检等十机关《合规考察制度意见》则将启动时间限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0日内。


正如上文所言,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外,公安、监察等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之前,特别是侦查阶段,同样可以依法提出适用建议。所以作为有意愿适用该制度的企业,在有关机关开始调查的初期,就应尽早进行评估并提出适用申请,争取宽大处理。

No.4  企业合规建设的考察与落实

 

“合规不起诉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理制度,是不起诉制度与企业合规的结合,其前提是企业愿意开展合规建设并接受考察监督。所以,在检察机关同意适用该制度之后,如何开展企业合规建设,搭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规体系,是该制度实施的重点。


1、合规考察期

目前,有试点单位将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期定为3个月至5个月,也有定为6个月至1年甚至更长


2、合规监管

有效的合规监管模式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的关键,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该项改革行动的成败。

就目前而言,企业合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检察机关主导模式。即由检察机关主导聘请专业机构作为外部监管人。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

二是独立监控人模式(专业监管模式)。即由涉案企业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担任独立监控人。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

三是行政部门监管模式。即由检察机关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担任考察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


3、合规协议与承诺

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检察机关一般会与涉案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书,有的地方还要求出具合规承诺。


4、合规建设计划

一份有效的、能获得检察机关认可的合规建设计划,是企业获得不起诉等宽大处理的首要前提。


5、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包括合规计划执行过程中定期报送的《合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合规考察期届满时出具的《合规评估意见报告》。


6、审查处理决定

考察期届满,监管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检察机关将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按照合规不起诉制度公开性的要求,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时,一般应公开进行,并邀请行政机关、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监督主体参与审查过程。

No.5 对企业的建议

 

1、认真组织研究,充分争取改革红利

以企业合规建设换得不起诉或其他宽大处理,这是争取当前刑事或司法改革红利的有利契机。


2、尽早提出申请,无需等到审查起诉阶段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权独属于检察院,但这并不意味着涉罪企业在该制度的启动过程中没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因而想要适用该制度的企业应当积极沟通,尽早提出申请。


3、依法通过不同途径反映诉求,最大程度争取合法权益

涉罪企业经评估后,认为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首先应按照案件所处阶段向办理机关申请,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也可以在侦查阶段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申请。


4、专业人士的全程介入,特别是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作为一项尚处于改革探索阶段的司法举措,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解读与协助无疑十分必要。

其中,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合规计划,确保按照监管要求予以实施,并最终获得检察院等监管部门或监控人的认可,是重中之重。企业应当选择真正具有企业合规建设实践经验、具有民行刑一体化处理能力的专业团队开展合规建设。


5、无论是否涉罪,企业都应尽早布局合规建设

合规的价值,在于树立以合规为导向的企业价值观。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和监管背景下,中国企业应当未雨绸缪,尽早开展合规体系建设。中国的企业管理者应该意识到,合规已经成为企业内生和刚性需求,合规是建立未来商业朋友圈的必备名片,越早布局合规建设,就越有机会赢得未来竞争。

尽管对于试点工作反馈情况如何、制度层面的合规不起诉如何建立,目前还不得而知,但通过良好的合规制度阻却企业责任的司法案例已经实实在在地发生。

特别是在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正值起步的当下,率先开展合规建设的企业将具有先发优势,更容易被作为示范案例,进而有利于引导有关机关确立与本企业自身情况相符的合规标准。而且在合规要求和监管政策必将密集出台的背景下,尽早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实际上也有利于企业应对更大的合规浪潮所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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